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 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 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 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 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金融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出售、出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信息。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实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 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完善反诈预警系统。
第三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 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 注重能力建设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防范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建议公民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 不轻信陌生来电和信息,特别是涉及转账、汇款、提供个人信息等要求;
- 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或下载来历不明的APP;
- 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在不可信的网站或平台上填写敏感信息;
- 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拨打110或反诈专线96110咨询;
- 积极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开启来电预警功能;
- 关注官方反诈宣传,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 发现诈骗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